省民政厅加强民政创制立法工作
6月13日,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加强民政创制立法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创制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提升民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持续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
《意见》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政工作职能多元、对象特殊、责任重大,民政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挑战更加艰巨。加强民政创制立法,就是要通过民政工作制度不断的创立、发展和完善,着力解决民政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突破工作瓶颈,推动各项民政工作规范服务、精细管理,从而保证全省民政事业的科学发展。
《意见》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创制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第十八次全省民政会议要求,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立法先行的理念,以事关民政事业发展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着力点,以***民政重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创制一批富有指导性和前瞻性的法规政策,基本形成上下衔接、配套互补、符合省情、有效管用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为全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和政策支撑。要着重围绕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推动出台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双拥优抚安置、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努力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断发展基层民主,完善基本社会服务,巩固国防建设,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围绕打牢民政事业发展基础,制定出台新时期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民政信息化建设、民政事业投入等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切实强基固本,不断提升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
《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民政创制立法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加大创制立法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创造性立法,力争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层次,为推动全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要把民政创制立法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坚持科学规划、提升创制质量、稳步推进实施,确保创制立法工作取得实效。
(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