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青海省出台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意见
2013年5月24日,省民政厅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全省第一部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健全完善我省现代慈善事业、规范引导慈善公益行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了发展慈善事业要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制度规范、公众参与的发展方针和自愿平等、以人为本、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提出通过政府、社会、公民的共同努力,使慈善资源募集使用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高,对重点地域、重点群体的慈善救助更加及时有效,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灾害救助、扶贫济困、尊老爱幼助残和社会事业各个领域中的积极作用。要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省政府设立慈善事业省级联席会议,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能,财政、社保、宣传、税务等部门密切协作,工会、共青团、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发挥动员优势,多方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意见》从鼓励和规范各种慈善行为、培育和发展各类慈善组织、落实和完善慈善优惠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表彰与支持机制、广泛传播慈善文化理念等五个方面明确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实行慈善组织直接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制度,并下放非公募性基金会审批权限,推行社区慈善组织备案制,探索建设慈善超市,健全慈善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政府购买慈善服务制度,并对企业、个人及政府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支出部分,按规定减免相应税费。省民政厅对促进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表彰。《意见》同时对捐赠人完整、如实、合法履行捐赠承诺,以及捐赠受益人合理、节约、依规使用捐赠财产提出要求,并提倡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统一,与人道精神、现代财富观、社会责任感相融合的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理念,通过开展慈善城市创建等活动推动慈善事业全面进步。
同时,为强化对慈善事业的监督管理,《意见》从构建全方位慈善监管体系、建立完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和加强慈善组织年检工作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建立慈善组织信用制度,重点加强对信息公开、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定期进行社会捐赠资金的收支情况审计,并向社会及时、如实公布审计结果,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推动形成对慈善组织的行政监管、舆论和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