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12月24日,省长骆惠宁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
公开职责更加明确。《办法》针对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力度不强、一些地方和部门职责不落实等问题,就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工作机构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发生变更,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公开范围不断拓展。《办法》根据***《条例》规定,要求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或者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等情况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开渠道更加畅通。《办法》在《条例》规定的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公开方式的基础上,从强化法定渠道、创新公开方式、推动基层公开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除6项传统公开方式外,还鼓励行政机关充分利用手机短信、语音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办公场所、社区服务场所设立信息公开窗口或者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召开会议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监督保障更加有力。《办法》辟出专章,重点就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二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三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规定了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社会评议和监督检查的条款。四是完善救济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政府信息公开不再是一件可做可不做的事情,《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举报的权利。同时,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及公开指南和目录,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等10种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青海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