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青海省出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着力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力度
11月7号,青海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在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办法从部门职责、收入认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本地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可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医疗、住房、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保障。
认定范围:具有本地区户籍,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对象,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认定标准:各州、地、市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认定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对与社会救助无关的申请,不予认定。认定程序:根据该办法,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的流程认定。申请人需提交户口薄、身份证等必要的证明资料,填写《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授权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凭申请人的授权,积极配合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实。认定要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低收入家庭每年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申报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取消资格,并由相关部门取消救助待遇。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情节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司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国家机关和有关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计入征信系统。
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是住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向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延伸的前提和基础,对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范社会救助管理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