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我省制定出台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大力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为民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近日,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对全省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仪态仪表、工作职能、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文明用语等方面作出了统一规定。一是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佩带标识上岗,做到精神饱满,仪容整洁,举止端庄,着装得体,态度和蔼,待人礼貌,保持办公环境整洁卫生。二是明确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能主要包括: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等九项工作职能。三是提倡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学习,努力掌握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提倡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严禁挪用各级拨付的专项经费。四是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服务管理对象的请吃和礼品、礼金。严禁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五是强调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旦出现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提出批评;情节较重的,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违法犯罪的,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直至辞退等处分,责令所在的司法所进行整改并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内予以通报。
《规范》的出台,为全省司法所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提供了保障,使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行为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力推动了全省司法所建设规范化、制度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