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青海省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9月2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及补助水平,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的实际补助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了20元和15元。这次提高补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011年,针对物价指数上涨情况,我省为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了20元和12元的半年临时物价补贴,考虑到物价翘尾因素,结合今年城乡居民收入增幅等实际,根据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为真实反映我省实际保障水平,从今年起,将城乡低保对象自2008年来分别享受的每人每月55元和30元中央临时物价补贴转为正式低保补助,并计入低保标准。通过提标理顺,我省城市低保标准由235元/月达到31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115元/月达到160元/月。
省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抓紧落实提标各项工作,加强低保精细化管理,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