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青海省扩大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全省近22万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受益
根据《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指标创先进位有关要求,为使高龄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省民政厅积极研究扩大高龄补贴发放范围的相关政策,日前,经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起,高龄补贴发放范围从全省80岁以上老年人扩大至70岁以上老年人。目前,除陕西省外,我省是全国第二个在省级层面建立70岁以上高龄补贴制度的省份,位居全国前列。
据统计,全省70岁以上老年人达21.78万,占全省总人口的3.9%。其中70—79岁老年人17.11万,80岁以上老年人4万余名。70—79岁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年均360元。所需资金按省级财政负担30%,州(市、地)、县(市、区)财政负担70%的比例解决。2012年全省高龄补贴发放总额将达到8500万元左右。高龄补贴的发放程序、资金管理和工作要求等,均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老年福利事业,2010年,我省建立了高龄补贴制度,对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高龄补贴制度的建立,是对传统意义上社会福利制度的重大创新和突破,实现了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效对接。今年又将高龄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中7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分别可以领取到360元、480元、720元、1200元不等的高龄补贴,全省近22万老年人受益,有力推动了老年福利事业向适度普惠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