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财政6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支持我省金融加快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省财政深入研究国家政策,紧密结合我省金融发展实际,在总结近年来财政支持金融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撬动和引导作用,从6个方面提出了财政支持金融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一、支持银行信贷规模扩大。继续支持存贷挂钩,今年计划安排40亿元国库及专户资金,按照相关考核办法,支持商业银行扩大信贷规模。建立高技术项目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的新增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用于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同时,对存贷比高的商业银行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个人给予奖励。
二、支持保障房项目私募债发行。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偿还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将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基本建立我省保障房私募债资金管理和偿债机制框架,积极支持我省保障房项目私募债发行工作。
三、支持地方融资平台建设。按照规范融资平台意见精神,继续通过预算安排和省对下转移支付,加大对政府融资平台的支持力度。支持推动相关方面继续注入优质国有资产,以壮大平台公司资产规模,进一步降低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提高公司抗风险和自主融资能力;支持推动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股权和产权多元化,鼓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等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多元投融资体系的形成;支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帮助融资平台规范运作,促进自身发展。
四、支持担保机构发展。统筹整合各级财政目前已安排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调整投入方式,支持发展担保公司做大做强。省财政注资组建省级担保公司,充分发挥省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作用。州(地、市)财政部门突出支持基层担保机构发展,推进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撬动更多的金融资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五、支持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300万元,用于农信社增加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信社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返还。建立健全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定向费用补贴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授信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支持在偏远地区、乡镇设立网点。通过财政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吸收社会资本参与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社区性金融机构。推进组建地方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地方法人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支持省外金融机构引进。继续支持引进国内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在青海境内新设立总部性、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普惠贷款按比例给予奖励。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按当年股东新增资本金数额的5-1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