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强化市场监管确保校车服务工作安全有序
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令第617号)已正式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精神和要求,省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校车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就交通部门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校车服务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辖区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辖区符合有关要求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推荐其为校车服务提供者;同时,要及时对教育部门分送的申请校车许可企业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企业和学校签订必要的校车使用协议且分送相关部门。二是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所聘用的学生接送客车驾驶员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和“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驾驶客车从事学生接送工作。三是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所使用的学生接送车辆必须属“公车公营”性质且达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车辆的维修保养要交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承接。四是参与学生接送工作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大对司乘人员及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学习,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道路运输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对校车行驶速度、超员情况实行不间断动态监控,对违罚违规行为要严厉处罚。五是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参与学生接送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严格学生接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同时,要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承接学生接送车辆维修业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