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青海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4月10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从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等方面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是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客观需要,是创新农村牧区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是深化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农牧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和创新农村牧区基层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有3至7名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委员中应有一定数量具备财会知识人员。村民委员会应给村务监督委员会安排办公室和必要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制度齐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健全工作例会、报告、台帐和联系四项制度,保证工作有序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在不干涉村“两委”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下,主要对村级重大决策、村务公开、村集体财务管理、村干部廉洁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意见强调,各级纪检、组织、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把加强村务监督工作纳入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体系中,督促本辖区各行政村尽快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到2012年底,全省所有行政村全面建立规范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确保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基本形成机构设置合理、工作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措施有力、作用发挥明显的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村务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村务监督机构的村级组织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