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青海实行五统一力促基本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
日前,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行五统一,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
一是统一人均筹资标准。将全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增加的100元全部由政府按比例补助,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是统一最高支付限额。将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即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分别由原来的8万元、5.5万元统一提高到10万元,统一了最高支付限额。
三是统一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将城镇居民医保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5%、75%和85%分别提高到70%、80%、90%;新农合省、州(地、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70%、80%、90%四档调整提高到70%、80%(州县合并为一个支付比例)、90%三档,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6%以上。
四是统一报销药品范围。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品范围,整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与新农合药品目录,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五是统一实行基金州(地、市)级统筹。实行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州(地、市)级统筹,加强基金安全,合理控制基金结余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统筹基金的10%以内,新农合累计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