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我省切实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为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切实加强我省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维护乡村建设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规范我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相对于城镇建设,我省乡村建设中长期存在规划管理薄弱、盲目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等现象。为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实施的“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和“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活动,就建立健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保证规划的实施、项目的落实,依法提高乡、村庄规划和建设的执行力提出五点具体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认识。全省乡村建设均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乡、村庄规划在村镇建设中的综合调控作用,落实县、乡(镇)政府在乡村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发挥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建设的重要作用。
二是明确范围,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全省各类农村建设工程需经村(牧)委会同意后报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各地应严格执行乡、村庄规划,确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是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制度。从落实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相关制度、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的使用和编号管理、建立定期上报和督查制度等四个方面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制度落到实处。
四是加强监管,保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严肃性。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监管,不断提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覆盖率。及时组织定位放线、验线等工作,并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是加强宣传,推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的有效落实。各地要积极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的宣传活动,结合我省实施的农村住房建设和“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活动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和涉及农村牧区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宣传。同时,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和《青海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并在乡村基层设立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监督员,确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