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我省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
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日前,省司法厅下发通知,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此次活动的主要内容分为五项: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根据国家和省上制定实施的社会保障政策,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一要将我省新的扶贫标准(即农牧民人均年收入低于2300元以下的)作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新标准,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二要组织实施好中央专项***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重点做好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三要做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宣传、调研和制度制定工作。四要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鉴定的衔接,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鉴定费的困难群众应减、免鉴定费。
二是完善便民服务措施。一要继续推行和完善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推行标准化审批流程,在法定审批时限内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间。有条件的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起法律援助对象和受援人动态数据资料库,促进简化审批环节。二要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站点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建设,确保年内全省有80%以上的县(区)在城镇临街等方便群众的地点建立接待大厅或在政府政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三要进一步加强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按照《青海省社团等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标准》,在全省社团、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中开展规范化建设评比达标活动,对达标的工作站进行表彰命名。四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凡是建立司法所的乡镇必须加挂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法律援助接待大厅或在乡镇政务大厅内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快捷地获得法律援助。五要确保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畅通和服务质量提高。完成12348咨询电话藏语语音提示录制工作,纳入系统并运行。六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指导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确保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年内县级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组织开展一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省厅将对各地的法律援助案卷进行评查。
三是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一要广泛运用电话、手机、互联网、博客、QQ群等搭建服务平台,推行延时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流动服务。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开通网上申请,实行5+1或5+2工作模式,方便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二要进一步加大州际、县际间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作力度,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权。三要继续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省厅拟在适当时候召开牧区法律援助工作经验交流会。四要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进监所活动。监所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年内要组织开展1-2次法律援助进监所活动,发挥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教育改造(矫治)工作的职能作用。
四是强化宣传服务活动。一要在全省组织开展下基层、转作风、法律援助在行动活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深入乡镇、社区、农民工集中的厂矿等基层一线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服务活动。二要开展法律援助情系玉树灾区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邀请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赴玉树灾区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宣传报道。三要编辑《青海省法律援助典型案例集(二)》、《青海省法律援助画册》等,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四是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报道本地区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争先创优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力。
五是营造创先争优氛围。一要推进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做到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态度热情,树立便民服务窗口良好形象,努力使群众满意。年内省厅将继续开展法律援助优质服务示范窗口评比活动,并在适当时候组织召开示范点建设现场观摩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二要开展学十佳比业绩,争当优秀服务标兵活动。通过职业竞赛、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形式培育一批服务标兵和先进典型,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年底前省厅将对优质服务示范窗口、优质服务标兵予以表彰。三要拓展民意沟通渠道。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服务窗口的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辟网络沟通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和公众评议,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引导法律援助工作者在争优中提高技能,在创先中改进作风。
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开展好此项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推进活动顺利开展。要充分利用开展活动的契机,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活动顺利开展创造良好外部条件。要积极推动政府建立与财政收入和办案量增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巩固活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