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青海省出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青海实际,近日,省财政厅、民政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就资金使用管理与考核、资金的分配及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建立省对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转移制度,对各地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给予专项补助。省对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转移补助资金用途包括两方面:一是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二是救助机构大型设备购置和大型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并加强省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省财政根据上年度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任务、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救助工作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分配当年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办法规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省民政厅制定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次、是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省财政厅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预算安排、执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不定期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办法》的出台,对于建立健全救助经费保障机制、规范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