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全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宣贯会议召开
3月16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召开全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宣贯会议。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省保监局、省公安交警总队相关领导,各州(地、市)运管处、部分县运管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客运、危货运输企业代表共19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我省自2005年开始依法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风险,保障了旅客的合法权益,确保了道路运输行业的稳定,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以往均采取分散投保的方式,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特别是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由于运输企业违规承运,投承保合同和工作不规范,保险公司理陪不及时,保险保障额度不一致等问题,造成旅客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会议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交通厅、省保监局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交运2012〔53〕号)和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运管安宁2012〔36〕号)精神,按照“政府指导、部门监督、行业组织、企业自律、公开透明、保额科学、费率合理、服务优质”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制度,建立承运人责任保险最低保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和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3家具有承保能力、信誉好、网络健全、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作为全省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为6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保工作创造条件,切实把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行动落到实处。同时,将道路运输企业落实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措施的执行情况与运输企业市场准入、质量信誉考核、车辆年度审验、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相挂钩,对未按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要求实施投保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绝执行统保的,按规定要求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直至吊销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