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明确政策要求不留资金缺口各级财政全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及早着手,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在确保省级22.72亿元配套资金全额到位的同时,针对各地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于近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从年初开始就对各级财政确保资金到位,不留资金缺口,全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顺利实施提出明确要求。
一要建立稳定投入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相关工作要求,根据2012年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任务,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筹措并落实资金,绝不允许留资金缺口。需要州(地、市)、县配套的资金,要通过预算安排、平台贷款、新增财力安排及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等拓宽筹资渠道,想方设法筹措资金,确保足额配套到位。特别是对近期提前下达的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要求各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配套比例不得低于30%。
二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10%以上的资金用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同时,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并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在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现有资金来源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要将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出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对已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区要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融资平台,通过银行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资金,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配套功能。
四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要切实按相关规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收入等免缴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相关税收给予减免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
五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积极支持成立专门企业或支持现有企业,负责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可以按规定予以贴息。要研究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试点范围和规模,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六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统计分析制度,发挥好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确保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