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青海省出台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部署,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省民政厅拟制了《关于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指导意见》,就移民社区(村)规划建制、组织体系、服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1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各地执行。
一是依法规划建制。围绕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科学制定移民社区(村)建设规划,按照“规模适度、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群众自愿”的原则设立社区或建制村。根据移民户籍性质,属农村户籍的,可按照300户-1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立建制村;属非农户籍的,城市社区可按照1000户至3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置。城镇社区规模设置实施分类指导,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可按照500户至2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置,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按照300户至2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置。二是建立健全组织体系。移民社区管理坚持“以迁入地为主,迁出地和相关部门配合”原则。已设立社区(村)的移民定居点,要依法选举成立移民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由5-9人组成,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由3-7人组成,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三是强化服务管理。健全管理网格,强化居(村)民自治,按照“地缘相近、居住相连、信息相通”的原则,将社区(村)划分为若干片区或居(村)民小组,建立户(村)干部联点包片制度;实行“四项优惠加六项保障”优惠政策,即对搬迁移民实行“承包地、宅基地、林地、计划生育”四项权益处置机制不变,确保搬迁移民切身利益不受损失。在此基础上增加“六项保障”,对搬迁转户移民进入城镇后可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应当享有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六项保障服务,确保移民安居乐业;立足便民利民,开展社区服务,按照统一标准、统一风格、统一模式的总体要求,兼顾地方特色和民族习俗,切实规划建设好移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设施。四是加强工作指导。新组建的移民社区(村)办公服务设施纳入全省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十二五”规划,力争“十二五”期间城镇不小于300平方米、农村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意见》的出台,对于健全完善移民地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强化移民地区综合管理服务,巩固党在移民地区基层的执政基础,全面规范和提高全省移民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