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青海省出台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意见
近日,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意见》。
《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社区建设、构建新型社区管理体制、服务机制、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在七个方面具有突出特点。一是首次明确社区规模设置标准。根据我省社区规模设置实际和便于服务、便于管理、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规范社区设置。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城市社区可按照1000户至3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置;城镇社区规模设置实施分类指导,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按照500户至2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置,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按照300户至2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置。二是首次提出社区“6+X”模式的组织体系。即构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服务站、居民小组、居务监督委员会、居委会下属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或社区议事协调机构或社区(楼)自治组织的组织体系,全省城镇社区组织体系将更加健全。三是首次系统规范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任务。主要包括:宣传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调解民间纠纷、化解居民矛盾;召集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实行居民自治;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向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依法依规组织居民参与对城市基层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府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四是首次细化了社区网格管理的概念。提出按照“地域相近、地缘相连、资源相通、规模适度”的原则,将社区划分成若干管理网格,形成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网格化管理新格局。并提出社区成员实行联点包片、***走访、结对帮扶、服务承诺工作法和错时上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工作制度。五是首次明确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下限标准。城市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经费一般不少于40000元,城镇社区居委会不得少于30000元,继续健全完善省、州(市、地)、县(市、区、行委)三级财政对社区工作经费的补助机制,并建立社区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六是首次明确社区工作人员职数、报酬结构和下限标准。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和按规定程序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岗期间享受工作报酬,报酬结构主要由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绩效考核奖金构成,报酬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发放(不含社会保险),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自然增长。七是首次提出社区工作人员培训时限。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将社区干部培训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内容。省、州(市、地)组织、民政部门制定社区干部培训规划,积极协调同级党校将社区干部培训纳入教学计划,定期举办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专题培训班。县(市、区、行委)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不少于40学时或5天的社区干部培训班。
《意见》是省民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在认真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的。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意见》的出台,对于全面规范和提高我省社区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