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推进全省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酒是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严把酒类质量安全,既是有效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和谐文明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自商务部颁布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来,我省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监管力度要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宣传发动、全力整治、规范经营,有力推动了酒类流通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一、酒类流通行业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全省备案登记酒类经营户共计4720家,据统计,酒类生产企业28家,主要以青海青稞酒为主的互助青稞酒、宏都青稞酒、金塔青稞酒等品牌系列白酒,啤酒主要是黄河为主。据商务部酒类监测系统监测,2010年我省白酒商品的年批发量在12908.84千升、零售408.1595千升,啤酒批发22846.53千升、零售582.7221千升。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我省的酒类流通行业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白酒、啤酒、红酒等酒类商品品种繁多,名酒,高、中、低档酒,档次齐全,购买方便。名酒专卖、品牌代理成为酒类市场的主导力量,酒类商品的消费呈现出重品牌、重营养、重健康的新趋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目前全省酒类流通工作总体运行态势良好,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酒类流通监管覆盖面不大。由于我省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时间短,涉及面广,工作量和难度大,虽然在州县的酒类流通监管已有效开展,但对乡村农家店的管理仍有所欠缺,有些地区仍存在监管空白点,手续不全的酒类仍有一定的流通方式、流通渠道和消费市场,严重影响着消费者的放心消费心理。
(二)酒类流通经营行为不够规范。部分酒类经营户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导致酒类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如不规范使用、不主动索取、不主动出示《酒类流通随附单》、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仿冒名酒和畅销酒、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无证经营以及向未成年人售酒等,使酒类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时有发生。
(三)酒类流通监管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使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内容更加广泛、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随着酒类市场的迅速发展,商品品种的不断增多,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假冒水平逼真,使得打假辩伪难度加大。而我省严重缺少酒类专业管理人员,缺少酒类检测机构,远不能适应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需要,这些都制约了酒类流通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思路
加强酒类流通监管,对于建立统一的酒类流通监管体系,严把酒类流通准入关口,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应从以下七个方面推进酒类流通监管工作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酒类商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民心工程,抓好这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推进酒类流通监管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推进酒类流通监管工作进一步发展,使酒类流通监管工作与促进生产发展相结合,与保持市场繁荣活跃相协调,与保障酒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相促进。
(二)围绕建立两个制度,严把酒类流通监管渠道
《酒类流通管理管办法》的主要特征是建立两个制度,即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商务部门要围绕两个制度的建立,积极组织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明确以备案登记和酒类溯源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点,要深入酒类流通市场,主动为酒类经营户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并向酒类经营户印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资料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警示牌。把好市场准入关和质量合格关。一是严把批发企业《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发放,堵住假冒伪劣酒的流通渠道和销售市场,拓宽酒类流动监管的深度、广度和力度;二是建立酒类流通准入身份证制度,进入流通领域的酒类商品,批发企业负责填写《随附单》,零售企业负责索取《随附单》,《随附单》随时可上网查询,做到《随附单》与酒品同行流通,真正实现酒类溯源。
(三)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我省是白酒人均消费大省,国内各大白酒生产企业均瞄准这一市场大力倾销,致使我省酒类销售市场白酒销售品牌种类繁多,价格参差不齐,同时,本地产青稞酒厂家也存在恶意竞争现象。针对这一情况,商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质检、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开展全省酒类市场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针对我省青稞酒生产、销售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开展治理,对一些白酒生产企业并不具备生产酿造青稞酒的条件和能力,也不用青稞作原料,而是采用勾兑,伪冒与名牌青稞酒相似的外包装,进入市场廉价倾销,恶意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坚决取缔和整治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假冒伪劣青稞酒,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将进一步树立青海青稞酒的主流品牌地位。
(四)多管齐下,推进放心酒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把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安全放心的酒,开辟绿色流通渠道,提供营销条件,促进放心酒销售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二是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出的不能出示《酒类流通随附单》,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酒品,要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及时向社会公示和曝光,依法停止销售、查扣商品、集中销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办法,下大决心,下大力气,防范质量不合格酒品在市场上流通。三是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制假、售假的酒类经营单位,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吊销《酒类流通随附单》,以此约束和规范经营企业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五)加强协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酒类市场监管工作涉及部门多,点多面广,工作量大,要确保对各个环节监管到位,一是要发挥12312、12365、12315等举报投诉电话作用,加强行政执法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优势,整体联动。建立长效性的节日检查、专项检查、突出检查,形成市场监管合力;二是要加强行政与刑事执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刑事司法部门,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三是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第一责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增强政府部门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时效性,提升企业经营者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从源头上、从根本上解决酒类行业发展的问题。
(六)加强宣传,构建社会监督、齐抓共管氛围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酒类流通监管法律法规,宣传加强酒类流通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酒类消费知识和健康的消费理念,宣传验单识别真假酒的鉴别方法等,促使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引导消费者识假、拒假,举报违法经营,动员社会力量,逐步形成全民监督和打假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酒类批发企业的知识培训,促使不断改善和提高酒类经营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正确填写、发放、保管和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自觉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制定的经营规则运行。
(七)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
各职能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把加强酒类流通监管列为重要工作,集中力量,精心组织,着力推进。一是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建立检查督办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酒类流通监管工作与时俱进。二是要在机构建设、法制建设和工作经费上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三是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完善管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把酒类流通监管各个环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效能化的管理和运行轨道。四是树立管理也是服务的观点,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把管理与服务融为一体,积极、热情、主动、认真的组织和开展工作,确保我省酒类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