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青海省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大幅提高
据青海全省新农合统计信息显示,截止9月底,全省32个新农合统筹地区共为166.4万人次补偿医药费用5.2亿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已达到67.19%,比上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其中儿童“两病”救治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达到90%以上,“三类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5%以上。
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今年省委、省政府将全省新农合年人均筹资标准由2010年的154.3元提高到300元,其中各级政府补助260元,高于国家要求60元。为使广大农牧民群众享有新农合政策实惠,我省将门诊慢性病、地方病、高原病由21种扩大到22种,每人每年报销1000元,比上年提高了400元;提高省、州、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60%、70%、80%、90%,比上年各提高了15百分点;实行大额住院费用二次补助、分段按比例报销政策,每人每年最高报销8000元,比上年提高了5000元;提高参合农牧民重性精神疾病,乳腺***、宫颈***以及其他恶性***手术、放疗、化疗,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透析三类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全省范围推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救治工作,其中儿童先心病心脏病病种由4种增加到15种;大幅提高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其中一般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5.5万元,比上年提高了2.5万元,救助对象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比上年提高了2.5万元,儿童白血病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10.5万元,三类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6.5万元。
同时,扩大新农合报销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言语训练等9项康复项目纳入了新农合补偿范围;将306种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100种基本药品纳入了新农合报销药品范围;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的8元一般诊疗费纳入了新农合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由新农合报销7元,农牧民个人承担1元,减轻了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在省、州、县、乡四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了住院单病种质量控制和付费制度以及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制度,有效控制了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方便了农牧民群众;另外,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制度密切衔接,实行了医药费用补偿“一站式”服务,使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获得新农合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费用救助。
统计显示,全省农牧民群众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平均达到96%以上,继续参合意愿达99.9%,参合率9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