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青海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层全覆盖
据医改进度监测结果显示,截至9月底,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行政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均实行零差率销售,标志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省已实现基层全覆盖。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负担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形式。省委、省政府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维护人民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的一项惠民工程,要求从2011年7月开始,在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为确保这项惠民政策有效落实,省政府及时研究建立了基层医疗机构长效稳定的财政补偿机制,调整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执行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归并为一般诊疗费,标准为8元,其中医保支付7元、个人承担1元。同时大幅度提高村医补助,保证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级政府对村医补助标准由原来每村卫生室每年5000元—6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同时,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村医,每人每年再增加1000元的补助。每村卫生室每年按1000元标准给予水、电、暖补贴,并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倾斜,允许村医自种、自采、自制中草药及中藏医适宜技术增加村医收入。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使城乡居民的医药费用负担逐步减轻,小病在基层、大病上医院的就医格局正在形成,1—9月底,全省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次均费用较去年同期下降10.6%,次均药费由去年同期37.7元下降到33.9元,下降了3.8元,门急诊诊疗人次同比增长了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