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七项措施力保我省十二五城镇发展规划实施
为确保《青海省“十二五”城镇发展规划》中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省政府安排,“十二五”期间,我省将进一步从七方面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这七项措施为:一是创新城镇发展机制。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打破现有行政区划对城镇发展的束缚,促进区域融合发展。由省政府统一协调,通脱采取“区域同规划、城乡同体、设施同建、空间同管、产业同构”等措施,加快推进东部地区与西宁市的一体发展,加强各州地县与新农村的一体化建设。二是完善规划管理政策。以区域的视角,完善规划管理,适时编制(修编)城乡一体规划、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一步提高规划的覆盖面,提升规划管理水平。落实《青海省城乡一体规划》,研究制定《青海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意见》。编制城市群(带)一体化发展规划,制定分区城乡一体化规划及次中心城市区域的城乡一体化规划。贯彻落实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目标,提高规划编制的深度和质量。三是创造设市有利条件。撤县设市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能有效吸引非农人口向城镇的聚集,推动城镇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应立足我省城镇发展的特殊性,积极争取国家的相关政策与支持,适当放宽设市要求与条件,上下齐心协力,创造有利条件,对于撤县设市条件成熟的城镇,积极进行设市论证及申报。四是拓宽投融资的渠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针,改革城镇发展的投融资体制。在争取国家投资支持的同时,政府应创建投融资平台,引导社会资金、外国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市政公用事业融资机制;积极推行市政公用企业改制,使其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五是加快人口合理转移。结合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通过产业引导、政策优惠鼓励农牧民从生态脆弱地区就近逐步向条件好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转移。放宽农牧民进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条件,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城镇及县级以下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牧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六是优化城乡土地利用。推行城镇土地动态平衡,调整城镇土地利用结构,逐步健全城镇土地市场机制,规范土地市场。坚持城乡统筹融合,加强城中村、城郊村的改革与发展。有效进行迁村并点,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七是加强住房政策研究。集合国家住房政策,逐步建立符合省情的住房政策,使住房政策,尤其是公共住房政策不仅仅是经济政策,更重要的是成为社会政策的一部分。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促进全省城镇住房建设稳定均衡发展,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