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财政建章立制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行为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出租资产的行为,有效利用存量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制度规定,省财政近日制定印发了《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青财资字〔2011〕1498号),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办法》规定,省财政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的活动实施集中管理,建立符合政策法规和我省实际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运作机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暂不需用或闲置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将纳入省财政集中管理的出租资产范围。
今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应当事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对资产出租申请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据此做出同意出租或不同意出租的决定。按照公开招租、运作透明、制度约束的原则,省财政厅面向社会以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资产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资产出租合同。资产出租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全额解缴省级国库。
《办法》要求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加强出租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