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我省出台加强全省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及《青海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加强全省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强我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促进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
《规定》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预拌砂浆生产备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
《规定》按照加强管理、规范生产这一思路,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的条件做三个方面规定,包括: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干混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以上生产资质规定要求。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规定》从申请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申请备案的程序、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及信息统计五个方面做出规定并进行了详细的诠释。
《规定》强调,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其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砂浆产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砂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其建设工程项目所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