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我省进一步规范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维护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做好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工作。
《规则》规定,具备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一是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是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是因***和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是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是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规则》明确指出,要求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镇发展和建设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拟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镇)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城市、镇防灾减灾设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规则》还分别明确了西宁市和我省其他城市、县城所在地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程序。同时规定,修改后的城市、镇总体规划按国家规定的总体规划审批程序进行报批。《规则》指出,***、省政府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下达后15日内,将规划成果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对依法应当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而城市、镇人民政府未提出修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