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筑外保温材料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青海新闻网讯 自2005年我省开始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先后印发了《青海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青海省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强制性标准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编制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青海省实施细则》、《泡沫玻璃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以上制度的出台,有效促进了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健康发展。2010年,我省建筑节能标准专项备案一次性合格率达到100%,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率为90%以上。
虽然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过程中,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生产及施工、监理等方面仍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省外保温材料的现状
目前在我省建筑市场中,外保温材料基本为有机材料。有机材料包括膨胀聚苯乙烯泡沫板(EPS)和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XPS),这两种保温材料均为B2级(根据保温材料发烟量、热值、燃烧速度、燃点等指标,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A(不燃)、B1(难燃)、B2(阻燃)、B3(易燃)几种)。由于EPS在保温性能、应用工艺、市场成熟程度以及性价比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目前在我省被最广泛应用。EPS系统优点很多,如:系统成熟、保温材料物理性能稳定、材料易获取、造价适中等。但是,该系统的隐患在于防火性能差(它虽然不是易燃材料,但也不是不燃烧材料),所以在大火发生时它也会被燃烧。目前我省所采取的解决办法是:根据建筑的高度不同,用不燃材料设置不同数量的防火隔离带,以阻止火势的蔓延。我省目前EPS保温板外墙保温建筑应用约70%左右,XPS保温板外墙建筑应用约30%。而无机材料包括岩矿棉、陶土板、泡沫玻璃、硅酸钙等材料,是完全不燃的保温材料。但由于厚重、施工难度高,做一套保温系统的性价比没有有机材料高,所以市场应用并不是特别广泛,在我省基本没有市场。在实际应用中,综合考虑技术、成本等方面因素,现阶段,防火性能好的材料,保温性能相对较差;而保温性能好的材料,阻燃性没有那么好。外保温材料,不能简单的比较造价和防火性能,还需要综合考虑安装后的安全性、资源的稀缺性、系统稳定性等多种因素。
由于国内及我省已有多起由于外保温材料引发的大火,在经济和人身安全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09年9月25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对民用建筑使用的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进行了硬性规定。规定中总的要求,根据建筑高度及使用性质采用A级保温材料,使用B1级以下保温材料须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据统计,全省有外墙保温材料生产企业75家左右,全部生产EPS板和XPS板,生产能力约450万m3/年,其中EPS板约300万m3/年,XPS板约150万m3/年。目前,工程上使用的绝大多数保温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品种相对单一。目前,省内保温材料企业全部生产EPS板和XPS板,尚无企业生产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暂行规定》要求的B1级和A级材料,我省通过评审认定的A级材料也仅有泡沫玻璃一种,阻燃材料占据市场主流。
(二)市场竞争激烈。全省EPS板和XPS板企业的生产能力为约450万m3/年,市场需求约为300万m3/年。生产能力和市场需求的巨大差距导致企业不规范竞争,个别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压低价格,生产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不合格产品。
(三)生产和流通领域不规范。自2005年,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每年发布《青海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截止目前,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认定列入《青海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企业35家,据了解,约有40家生产EPS板和XPS板企业的产品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进行新技术新产品认定,这些企业的产品良莠不齐,外墙保温材料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措施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个别企业不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导致不合格的外墙保温材料流入建筑市场。有些企业无照经营,销售无厂名、无厂址、无产品名称的“三无”产品,或者冒用他人产品商标、厂名、检验报告和节能标示。
(四)建设过程的监管仍需进一步强化。个别建设、施工单位为降低建筑工程造价,采购不合格的保温材料,部分施工、监理单位不及时对进场保温材料组织验收、不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复试、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工艺施工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五)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不一致。2009年9月,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规定民用建筑应依据使用性质、建筑高度采用A级材料,或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必须设置水平防火隔离。2011年3月,公安部消防局在国内不燃保温材料缺乏,国家没有相应设计和施工标准的情况下,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要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并对已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如按照该文件要求,将造成我省目前所有在建外保温工程面临拆除,将要进行外保温工程的建设项目面临无A级产品的窘境。
三、对策及建议
(一)积极引导外墙保温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产品升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转产,生产满足产品和工程标准要求的B1级或A级保温材料,逐步淘汰技术水平低、市场信誉差的生产厂家。
(二)部门联动,建立建筑节能材料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建议组成由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外保温生产企业和建筑施工现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不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采购、销售“三无”和伪劣产品的行为,从源头上强化保温材料的监管。督促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强进场材料的控制,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
(三)对(公消[2011]65号)所提出的要求,我厅已请示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要求仍然执行(公通字[2009]46号)文件相关规定。我厅将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有关新标准、规定发布前,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确保使用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等级的外墙保温材料,按有关规定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四)强化规范标准,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企业要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编制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要求、相关标准、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质量管理,对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组成材料、保护层厚度、阻燃性能、施工环境等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理。
(五)强化施工过程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必须强化施工过程控制,杜绝火灾隐患。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必须制订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防火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禁止施工作业面存在明火与保温材料交叉作业,保温层施工完毕应按规范要求及时做抹面防护层,交叉作业时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施工现场保温材料应单独存放和保管,并采取防火隔离等措施,防火重点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