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与各地签订2011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责任书
2011年,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任务是18.82万套。其中: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2万户,新建廉租住房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4.2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16万套、限价商品房0.1万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5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万户、林场危房改造0.15万户、垦区棚户区改造0.51万户。日前,我省与各州地市负责人签订了2011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责任书。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福顺从六个方面对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加快完善各项建前准备工作。一要抓紧做好任务分解和项目落实工作。提早谋划,在近期完成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供应、规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工程许可等审批手续等前期工作;二要进一步增加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省上现行投资补助政策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切实增加各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套资金投入,并将节余的财政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三要确保土地供应。各地要将政府储备土地优先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四要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在外部环境、建筑风格设计上要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体现地方特色,树精品、树品牌。
二是全力推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机制创新。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措施。二要通过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和国有企业参与城镇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可以将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教师周转房、医务人员、干部周转房等纳入到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配套政策,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三要切实推行新建商品房中配建10%以上比例保障性住房规定。四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充分运用现有融资平台或组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三是继续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一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管措施,严格项目前期管理,完善项目审批手续,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二要严把项目安全质量关。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检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注重从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住上放心房。三要加大对项目的审计监察工作力度,确保在项目资金方面不出问题。
四是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一要注重配套建设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统一安排,确保建成一批,投入使用一批。二要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城镇住房保障、民政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城镇住房保障审核制度,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制度,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制度和分配制度,保证项目实施的公正、公开和公平。三要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后期物业管理工作。依托居民自治组织,建立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同时,引导社会专业化的物业服务公司参与物业管理。四要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不断提高保障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是提高统筹协调能力,落实工作责任。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协调和指导,制定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州地市政府(行署)要担负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领导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地区各项工作的落实;市县政府要充分发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体作用,切实抓好年度计划、资金筹集、土地供应、质量监督、租赁和后续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六是抓好督查考核工作,完善问责机制。将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工程进度缓慢的地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对当地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逾期未能全部开工的市县,州地市有关部门要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年底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