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为青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自***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省政府不断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改进工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突出地方特色,加大协调力度,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十一五”时期,省政府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25件,制定政府规章35件,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着眼于科学发展,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青海省旅游条例》和《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制定了《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青海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青海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一批政府规章,为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保驾护航。
——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建立开门立法的工作机制,激发了群众热情,为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提供了渠道和平台,有效推动了科学、民主立法。
——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着力解决实际问题。2010年,在全国率先第一个制定颁布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政府规章《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从我省多民族的省情出发,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立法工作,规范宗教事务管理,2009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
——加大指导协调力度,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在制定《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过程中,深入调查了解制约我省专利事业发展的“瓶颈”,加大政府在专利管理、保护、促进、培育的工作力度,及时达成共识,提高了立法工作效率,形成了一部符合青海省情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照《节约能源法》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