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自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实施以来,海南州及时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2013年及以前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采取不同形式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动员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对此项工作的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重视程度还不高、措施还不够得力、工作进展还不太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全面启动和顺利实施。二是协调配合不密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职责分工很好地履行相应职责、形成工作协调机制,导致部门之间缺少相衔接的操作程序,协调配合不够,工作推进力度不大,尚未形成抓工作的强大合力。三是政策宣传不深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政策宣传还比较笼统,不够细致,被征地农民对政策了解的不深,理解的不透,心存疑虑,参保积极性不高。四是基础工作不扎实。各地区普遍存在信息收集、核实等基础工作不深、不细,缺少规范清晰的具体操作流程,没有核实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和详细信息等问题,导致扣缴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落实到人头,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无法办理参保手续。
二、工作思路。一是摸清人员底数,推进参保缴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人社、国土、财政、农牧、公安、审计等部门以及乡镇、村(社区)的责任,制定详细工作流程。由各县政府负责,组织以上部门相关人员以《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和公安户籍底册人数为依据,以乡镇为单位,逐村、逐户、逐人、逐地块对新、老征地农民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尽快核实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尽快办理参保登记、资金划拨等手续。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做好资金保障。严格落实征用土地县级以上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先保后征的原则开展工作。在建设用地手续报批时,由国土部门审核各地区或用地单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情况,同时将统一扣缴的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账户,实行分账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申请资金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划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补贴。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建立工业园区的,由县政府统筹协调,确保园区中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及时、足额划拨到县级财政。三是严格监督管理,规范基金运行。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完善基金的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各项外部监督机制,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定期公示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待遇领取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基金安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杜绝虚报冒领,确保基金全部用在参保群众身上;严格执行养老金上报审批程序,做好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工作,确保养老金领取人员身份无误、养老金发放准确及时。
(海南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