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积极提升城乡医保服务质量
一是提高医保标准。从6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380420元统一提高到470元,其中:个人缴费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含大中专院校学生)城乡居民年人均缴费40元;1959周岁(女性54周岁)城镇居民年人均缴费120元、农村居民50元;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年人均缴费城镇居民60元、农村居民40元。城乡民政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从5月1日起,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住院起付标准为7000元,即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在年度内全部住院自付费(不含自费部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85%;对单次住院自付医疗费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大病保险待遇与其他医疗保险待遇一并结算;对年度内多次住院后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经办机构给予及时结算。
二是提高业务素质。举办了全州各级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班,从医保政策解读、信息系统操作、服务流程、个人信息采集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业务经办人员的操作能力,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并邀请省创智合宇信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的专业人员,从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实际操作等具体业务工作,结合实际进行了系统的讲解。州县医保经办人员就各自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与授课人员相互交流,进一步明确了医疗保险工作人员职责及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行为,提升优质服务和业务水平。
三是提升服务质量。从6月1日起,取消新农合家庭账户、二次补偿、住院逐级转诊制度等相关政策。将新农合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并划分为个人账户(年人均4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包括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年人均380元)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年人均50元),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可统筹使用。2013年前新农合家庭账户累计结余资金统一按原账户人口平均划转至新建立的年均40元的个人账户,一并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购药和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结余可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人户口变迁时可随户口转移,无继承人的并入统筹基金。取消医疗机构按省、州、县、乡划分等相关政策。按照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门诊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完后不足部分,普通门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0%、70%、80%,25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报销比例为50%、70%(二级以下)。普通门诊费用不设起付价,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其中4种病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0元;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300元、100元(一级以下),报销比例为70%、80%、90%,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并实行保底补偿制度,即对因病情特殊,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到异地就医,经医管部门核实批准后,其住院费用按政策范围内30%给予报销,但不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了特殊病种疾病鉴定、基本医疗外伤申请、参保人员转院就诊、生育保险备案等业务流程,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果洛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