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海南州出台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实施意见
8月中旬,海南州出台了《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实施意见》,要求州、县、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从2012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标志着又一项医改新政策启动实施。
《意见》规定,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实施范围为州、县、乡医疗结构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对象为参加州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医疗协议的工伤病人,无姓名和居住地等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费用的三无病人,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紧急救治的患者等。
《意见》规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患者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等有效证件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符合条件的患者不需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出院时只需交纳自付费用。医疗和救助报销费用由医疗机构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进行结算。
《意见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州、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照上年度住院医保基金月均支出金额的70%、80%、90%按月预拨周转金,并对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月结算,以减轻医疗机构运转的资金压力。
此前,贵南县在全州范围内率先尝试推行先住院后结算医疗服务新模式,共为270名医保患者垫付资金32.8万元。(州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