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海西州部署十项措施确保低保工作健康运行
为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实现低保规范化、动态化管理,海西州将采取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建立档案制度、健全评议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联动机制、强化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等十项措施,确保低保工作真正成为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阳光工程。
一、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广泛开展低保政策宣传活动,通过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等媒体上刊发信息,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低保制度,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低保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开展低保政策宣讲活动,对群众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讲解低保政策,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保障标准、保障条件、办理程序、救助办法、优惠政策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低保政策,规范户籍认定条件,明确申请人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城乡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接到申请后,要将其家庭财产和收入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严格家庭收入核算,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农村牧区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规范工作流程。城乡居民申请低保待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村(居)委会协助街道或乡镇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群众居住分散的地区,要通过委托包村干部每年定期进村入户调查、核查等方式,建立健全低保受理程序。入户调查要存录原始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应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以备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验。
四、建立档案制度。建立县、街道(乡镇)低保工作纸质和电子档案,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到低保公文、制度、报表、花名册、各类记录、资金收支台账等业务管理档案按类装档;低保对象档案使用统一设计的申请、调查、审批等表格,做到一户一档、分类编号、标识清楚,审核和变更材料及时入档。
五、健全评议机制。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制度。参加评议的人员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民政干事、驻村干部、居(村)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城乡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老干部、低保对象代表等组成,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天,无疑议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公示的范围应限于低保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村(牧)民委员会。
六、实施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指导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家庭收入无变化的,每年复核一次;对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每半年复核一次。生活水平达到保障标准的,及时取消保障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对三无对象、重度残疾人、老残一体和一户多残家庭、常年患病人员和60岁以上老年人,实施分类施保。
七、建立联动机制。各地区探索建立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切实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为困难群众增加就业机会;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相互衔接,使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自身劳动脱贫致富。
八、强化资金监管。低保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严格坚持审发分离,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对象及发放金额,财政部门将保障资金拨付到指定代办金融机构,低保金按月发放。按省、州、市(县、行委)规定比例预算安排保障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严禁变更低保资金用途,严禁用低保资金抵扣个人贷款、欠款,严禁虚报冒领低保资金,严禁村级组织或任何个人将低保金从保障对象手中收回后用于集体公益性支出。今后,县级人民政府发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违规操作程序或审核审批出现问题的,从乡级财政转移支付中扣除,予以处罚。
九、加大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督查长效机制,州民政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每季度对各地区低保政策落实情况抽查1次,抽查面不低于10%;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抽查面不低于20%,街道(乡镇)随时调查核实。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和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杜绝关系保和人情保等现象的发生。各地区建立并推行低保工作社会监督有奖举报制度,对于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十、严肃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城乡低保法规政策,认真落实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于违规纳入低保的,停发低保金,并全额追回已发放低保金;对财政供养人员纳入低保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分;对采取欺骗手段纳入低保的,除追回低保金外,并视情节给予13倍的罚款;对骗取低保金拒不退还者,要依法追缴;对开具假证明的单位,通报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应责任。对村(居)干部、市县行委和街道(乡镇)低保工作人员在调查、审核、审批中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要从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