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城郊失地农牧民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失地及补偿情况。全州失地农牧民2182户5690人(共和县241户、940人,贵德县1456户3369人,贵南县227户601人,同德县258户780人),其中完全失地农牧民879户3266人。失地面积10447.9亩(共和县2594亩,贵德县3087.6亩,贵南县767.7亩,同德县3998.6亩),其中耕地6581.3亩,草场1891.5亩,退耕还林1775亩,宅基地200亩。全州2182户失地农牧民家庭获得政府货币补偿约1.6146亿元,平均每亩为15454元。其中,共和县补偿标准26100元/亩,贵南县补偿标准19200元/亩,同德县补偿标准为耕地4608元/亩、草地360元/亩、退耕还林地2423元/亩。
(二)安置情况。全州失地农牧民进行了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其中,共和县采取“个人自愿、政府引导、群众自筹、专项补助”的方法,对88户住宅拆迁户在城北新区居民小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区和德吉滩居民小区进行集中安置。贵德县对2713名失地农民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占失地总人数的81%。贵南县实行每征地1.3亩可享受一个城镇低保的政策,并将其转为城镇户口,月获生活保障金100元。
(四)就业收入及社保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失地农牧民从事农畜产品加工生产、运输的12%,从事商业、餐饮业的18%,从事劳务输出的50%、赋闲在家的20%。同德县80%的失地农牧民年人均收入在1700—2300元之间,收入水平下降较为明显,生活比较困难。共和、贵德、贵南县失地农牧民主要经济来源靠县城及周边地区打工,就业状况很不稳定。医疗保险加入率约占90%以上,但养老、失业保险参与率很低。
二、存在困难
(一)再就业能力差,收入和生活水平下降。在向非农产业转移过程中,受年龄、文化、技能等条件限制,就业能力偏低,约20%的失地农牧民赋闲在家。部分失地农牧民、尤其是中老年失地农牧民失去了通过市场进行就业的机会,只能在建筑工地从事重体力劳动或打些小工为主要经济来源收入,水平较失地前有所下降。此外,部分农牧民迁到城镇居住后,养老、医疗、水电费、物业费等成本提高,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下降。
(二)补偿形式单一,补偿标准较低。目前,我州征地补偿方式主要是货币一次性补偿,平均每户补偿74179.2元,标准远低于城镇近郊土地使用权转移后的土地增值部分和实际市场价位,低于城镇居民正常生活开支和保障,仅可以维持农牧民家庭一般日常生活开支3-4年,对失地农牧民的长久保障机制尚未形成。
(三)民主权益缺失,工作缺乏公信力。土地征用过程中群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透明度。在征地程序的各个环节,都是政府有关部门和村社干部在操作,群众处于被动地位,基本没有机会平等参与征地的谈判协商,群众对政府征地普遍存在抵触情绪。失地群众一旦出现生产生活困难等问题,易引发上访等现象,甚至与政府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失地农牧民再就业创新机制。引导和教育失地农牧民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鼓励和扶持失地农牧民自谋职业,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三产业,给予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发放小额贷款予以扶持。建立和完善以州、县两级劳动力市场为中心的再就业服务网络,营造有利于失地农牧民就业创业的良好政策环境,积极探索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自谋职业等多种安置形式,优先安排失地农牧民从事保洁、保安、维修、城镇绿化等公益性工作,继续鼓励征地单位和其他工商企业尽量消化失地农牧民。
(二)建立失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机制。尽快把失地农牧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失地农牧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细化失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政策,确定社会保障范围和水平,解决享受社会保障的方式、程序以及社会保障的管理责任、救济方式和专门监督等问题,使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加快制定失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在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由政府、集体、个人、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使各类征地主体均在土地收益中留出失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金。
(三)建立失地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培训基地,把失地农牧民的培训工作,统一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继续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专门开展针对失地农牧民的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对失地农牧民子女实行9+3教育,即失地农牧民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后,不能升入高中阶段的学生,由政府负责在职业学校进行3年的免费培训,提高他们的市场经济知识水平和上岗就业技能。
(四)建立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听证制度,尊重群众知情权、选择权,赋予农牧民参与权、监督权、申诉权,尤其要与被征地农牧民充分协商,让农牧民直接参与土地交易全过程,以保证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得到充分尊重,减少群众在征地过程中的对立情绪。把征地方案、审查报批、方案公告、征地补偿方案等程序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征地协商机制和司法仲裁机制,逐步杜绝行政干预。充分考虑农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坚持市场化方向,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并逐步保障土地增值部分的享受权,使失地农牧民以多种方式持久地参与被征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