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审议通过
农产品质量安全,历来是全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22日召开的西宁市十五届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对有效规范我市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西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突出了全程监控与源头治理相结合为原则,并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动态控制为重点。对于农产品的加工过程监管,以建立***制度、过程监督和标志、标志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农产品加工为突破口,达到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健康的目的。《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销售者在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时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要求,禁止违规使用色素、保鲜剂、防腐剂、增白剂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合格农产品不得准入上市。畜禽及产品经过定点屠宰、集中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及其他畜禽生产场所发现经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等,应当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其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的经营者履行的职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规定食品生产加工、餐饮企业及集体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