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35项州级审批权授权下放共和县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纳入绩效考核的县授予州(地、市)一级行政审批权的通知》精神,我州按照“精简放权、合法有序、提高效能”的原则,在反复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绩效考核的共和县授权下放州政府11个部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行政审批项目35项,这是我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机制改革的又一举措。
此次授权下放是继2001、2006年、2008年三轮下放行政审批项目42项的基础上,进行的第四轮州级行政管理权项下放。下放的行政审批权,由共和县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接。由行政审批事项衍生的行政管理权、相关具体工作业务等事项,一并由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共和县人民政府办理。下放的行政审批权、事项涉及依法收取规费的,按照权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由承接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共和县人民政府收取规费,并按照法律规定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