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规定机动车将实施国四排放标准
十二五期间,西宁市将根据国家减排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更加严格的污染减排指标,实施机动车国四排放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国四油供应。
今后5年,我市针对氮氧化物减排控制,将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十部委局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将符合《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各类黄标车提前报废,具体包括: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包含出租车)。
在工作中,我市将强制淘汰2000年以前国O排放标准汽油和国Ⅰ排放标准柴油在用车,逐步淘汰2005年以前国Ⅲ标准以下黄标车及经尾气检测无法达到环保标准要求的在用车。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我市将开展汽车尾气污染整治大行动,重点查处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及在用机动车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从2011年7月1日起,对低于国Ⅳ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不予办理新车、外地车转入注册登记(挂牌)手续,并将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以实现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和打造蓝天白云之城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