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继续实施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得实惠
原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实施,至结束。为继续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西宁市将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直至今年12月31日。
去年9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落实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原定税率为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举例来说,一家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利润总额为3万元,优惠政策未实施前,应缴税额为30000×25%,即7500元。实施优惠政策后,应缴税额为30000÷2×20%,即3000元。为继续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将这一优惠政策延长至。按照通知的具体要求,今年西宁市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