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油气资源税改革运行变化情况分析
海西州油气资源税改革运行变化情况分析
一、改革变化。税率,天然气改革前实行从量征收,按照7元/千立方米计征,改革后实行从价征收,按照每千立方米销售价格的4.67%计征。原油改革前实行从量征收,按照30元/吨计征。改革后实行从价征收,按照每吨销售价格的4.67%计征。税收分成,前天然气资源税分享比例为州级60%,县级40%。原油资源税分享比例为州级80%,县级20%。以后改全部变更为省级40%、州级36%、县级24%。
二、改革影响。价格,2010年12月份天然气平均价格为842元/千方;2011年1月份平均价格为837元/千方。由于天然气结构中含有居民用气、工业用气、涩宁兰管输气等,每月结构变化引起天然气价格处于正常变动。2010年12月份原油平均为3750元/吨,2011年预计原油平均价格为3500元/吨,价格受国内国际原油市场行情影响,价格变动均属正常波动。资源税,2010年11月天然气销量4.88亿方,平均价格为798元/千方,按从量计征应征资源税为342万元,按从价计征应征资源税为1818万元,增加1476万元,增长429.8%。11月原油实际缴纳资源税为1200万元,销售量为14万吨,平均价格为3481万元/吨。按从量计征应征资源税为520万元,按从价计征应征资源税为2275.9万元,增加1755.9万元,增长337.7%。改革后资源税税额增长幅度较大,同时价格变动也对税额增长的因素之一。企业收入及利润,2010年青海油田分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37亿元,实现税后利润38亿元,2010年缴纳原油、天然气资源税10500万元,仅占销售收入的0.77%。2011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30亿、实现利润35亿元,改革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占销售收入比重的3.6%左右。经分析,改革后由于资源税税额的增长,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资源税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增长幅度较大。
三、存在问题。一是价外费用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包括的价外费用也包含在销售收入中,一并征收资源税,这与资源税调节级差保护资源的杠杆作用的初衷不符。按照增值税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中油气田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尚没有剔除企业自身用于修井、加热部门的免税油气耗用。二是实际征收率的问题。实际征收率是在合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减除比例确定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简便易操作性,但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情况随时都会发生变化,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及低丰度油气田的产品比例均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资源税新制度改革中没有明确何时调整、如何调整减征率的问题。同时,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及低丰度油气田产品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受到税收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企业自身核算等方面的限制无法或很难予以区分,将其纳入减征率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三是油气免税问题。青海油田分公司2010年12月份加热耗用原油681吨、产量16.3万吨,占产量的0.414%,当月用于连续生产天然气耗用天然气用量为0.17亿方,占全部天然气的比重为3.6%。从2010年12月份的征管实际情况反映,青海油田所属的天然气田在地质构造上有部分属于低丰度气田,部分不属于低丰度气田,其产销量在财务核算中不能单独核定,由此在征管过程中无法做到准确区分是否符合减税条件。部分加热用原油和连续生产用天然气的耗用量主要依靠油田分公司各单位统计汇总上报,各单位的统计报表实际上属于企业内控管理过程中使用的内部统计底稿。首先统计口径未制定统一规范标准;其次统计数据质量未经审核;最后申报过程中免税原油、天然气的数量仅靠企业提供,税务机关无法核实,直接或间接会造成企业纳税风险。
四、工作建议。一是深化油气资源税改革。由于企业在油气生产过程中用于修井、加热耗用油气涉及免税的用量难以准确确定,导致造成征管漏洞的问题,因此建议取消该类耗油的免税政策,修改为减征率,综合确定比例减少征管漏洞。二是其他品目资源税改革。由于各类资源税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成本结构和产品利润水平千差万别,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后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成本,如果对利润率很低但销售价格很高的产品使用这一政策不利于产业良性发展,因此建议出台针对资源品目的平均利润标准,对超过平均利润率的企业和没有达到或超过的企业行业执行有区别的资源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