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海省旅游条例明年实施旅行社搞零团费将受罚
201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青海省旅游条例》将正式实施,新出台的《条例》明确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景区(点)强行出售联票、景区(点)不实行明码标价、旅行社零团费等行为都将面临处罚。
青海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违反《条例》规定,旅行社租用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企业车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旅游经营者违规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旅游景区(点)强行出售联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旅游景区(点)不实行明码标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旅行社以零团费、负团费销售旅游产品,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