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实现医疗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呈现四个特点
海东地区从今年调整医疗救助政策以来,全区城乡医疗救助做到了政策统一实施、资金统筹管理、标准统一划定,实现了城乡一体化。与原有医疗救助制度相比有四个特点:
一是救助对象范围得到拓展。在原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基础上,新增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和城乡低收入居民为救助对象。其中,一方面资助老残一体人员及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另一方面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之外的城乡低收入居民中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在扣除自负部分及有关部门应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超过5000元以上者,实施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1万元,个人负担部分的50%。
二是门诊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对原城乡医疗救助中不同的门诊救助政策进行了统一,其中患有慢性病、重病等需要长期服药的对象相应提高标准,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直接兑现到救助对象家庭。具体标准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每人每年救助360元;城乡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老年人、长期卧床的病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年救助240元,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般保障对象和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每人每年救助120元;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恶性***患者每人每年救助500元;患Ⅲ型以上高血压、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的患者每人每年救助36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救助条件的享受其中较高的一项。
三是住院救助报销比例提高。对住院救助标准按人员类别分成三个标准进行救助,其中城市三无对象及农村五保户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其余两类人员的救助标准分别为90%和85%,救助对象个人承担部分仅为10%及15%,年救助标准统一设定为30000元。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救助资金垫付制度。
四是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加大。对因患***症、心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及其他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巨大的,在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及有关部门报销的费用后,个人承担部分在10万元(不含自费药品)以上者,可实施一次性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个人承担费用在1020万元之间的,救助标准为个人承担部分的20%;个人承担费用在2030万元之间的,救助标准为个人承担部分的30%;个人承担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救助标准为个人承担部分的4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