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力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根据近期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情况,西宁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组将从销售源头、交易中收费及广告发布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
商品房预售行为规范是市场规范的起点。今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要先检查公示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及时开盘销售,凡发现有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或在销售中制造虚假信息的,由西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将网上楼盘表显示的所有可售房源实行政府限价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要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的证照公示,未按要求公示的必须立即整改。销售现场五证必须张贴齐全,(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商品房价目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新建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公示的商品房价目表和销售合同中的购房款应包含房屋及其装饰设备、配套设施、安防设施等费用,合同中房屋交付标准的约定须清晰、明确,不得在交房时巧立名目,额外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屋销售环节向购房户收取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办证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代收费项目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在代收费时向用户明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及其他约定的(如付款要求;违约赔偿、对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及共有部位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约定等),必须立即纠正并向购房者说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必须立即备案。
依法发布广告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一律等级备案;各房产测绘部门应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相关规定施测,认真对项目现场进行详细踏勘,切勿盲目购买,更不能预订手续不全甚至尚未动工建设项目。
市民在房地产买卖活动中如遇被侵权的事件,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请求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对于各方协调无果的案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