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省开始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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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31日发表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下发了《关于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对我省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电能消耗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上的,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清理优惠电价的政策要求,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我省下发了《关于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问题的通知》。电能消耗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上的,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30元。一倍以内的,每超过10%,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以及超能耗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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