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医保关系省内可漫游
6月28日,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关系得到顺畅接续,7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同一制度范围内可办理转移接续医疗保障关系。
7月1日后,省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由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后,在原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省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在新统筹地区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根据原户籍所在地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合并计算参保缴费年限并与其待遇水平相挂钩。
另外,为确保参保职工和居民顺利连续参保,规范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办理手续,我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统一使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类型变更表及参保凭证。全省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还将设置专门的经办窗口,指定具体经办人员,为转移医疗保障关系的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