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法规网上征求意见
2月5日,西宁市法制办公室将《西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公布于西宁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和维护,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都将适用本办法。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提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维护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西宁市将适当给予表彰奖励。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的需要,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竣工使用。因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动或破损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除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同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擅自拆除、迁移、遮挡、更改交通管理设施等行为,将由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因交通肇事或其他原因过失损坏交通管理设施,能主动报案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过失损坏交通管理设施隐瞒不报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外,对驾驶人的逃逸行为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入银行信用系统,并按原物重置价一到二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