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完善机制深入推进财政内部监督工作
为进一步确保财政内部监督工作取得实效,海东地区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制,着力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明确监督内容。立足实际,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的十项内容: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情况;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各类财政专户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需结算的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结算;国家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管理情况;财政专项账户的管理情况;财政职能科室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以及工作程序的合规性;对审计部门审计和内部检查出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二是创新监督方式。财政部门各职能科室在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前对本科室的财政业务和财务专项收支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监督检查局,监督检查局结合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项目,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为加强内部监督预警功能,实行月末自审、季度报审、半年初审、年底终审的四审内部监督制度。即:月末自审,由各科室对本科室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专项支出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通过对比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查自改;季度报审,由各科室每季度末汇总本季度预算收支及专项支出情况,向地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局报送报表和分析材料,监督检查局对报表反映异常的科室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向局领导报告;半年初审,由监督检查局牵头,预算科配合,每半年对各科室预算执行、专项支出进行复核,并通报结果;年底终审,由监督检查局按照内部检查的要求,对职能科室进行全面检查。
三是注重监督成果利用。加强内部监督检查成果的利用,逐步建立问责制和监督信息反馈制度,监督检查局及时将检查结果真实、准确地反映给有关业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反馈给监督检查局,把内部监督的成果真正体现到管理水平的提高上来,增强财政部门的防疫与免疫能力,确保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和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