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依法加强矿产企业税费征管工作
为防止税费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海西州结合自身实际,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加强矿产企业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工业盐的税费征管。要求工业盐生产企业依法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各项税费。钾肥企业以及其他盐化工生产企业的工业盐未经盐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销售;经批准销售的,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对利用卤水生产工业盐及利用卤水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同时加大代扣代缴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州级非食用盐运输备案监管制度,加大对非食用盐生产企业、用盐企业和盐业批发企业的运输监管,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非食用盐,一律按私盐查处,并追究相关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加强对变更企业的税收征管。企业将自身拥有的资源(采矿权、厂房、机械设备、土地等)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交由他方经营成立新公司的,或注销原有企业,成立新企业的不作为新企业对待,不享受新建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来企业收购或重组海西的企业后,重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作为新企业对待,不享受新建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原企业通过扩大投资、延伸产业链条、对外合资等形式注册成立新企业,一律不享受新办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某一环节、工艺通过分包、转包的方式,交由他方企业经营后,他方企业由此成立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强化对小矿点和矿产加工点的税收征管。国土、经贸、环保、公安等部门在继续做好矿产资源整合、整顿开发秩序的同时,依法加强对小矿点和矿产加工点的税收监管,尤其是加大对都兰县、乌兰县、格尔木市等地区矿产开发小企业的税源监控,从源头抓起,确保应收尽收。
四是强化各级政府和部门对税收工作的职责。各地区、各级税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依法加强税收监管,采取有力举措,强化征管力度,促进企业依法纳税、自觉缴税,防止税款流失。同时严格税收减免,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税收政策,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税收政策等搞变相减免税。同时,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大力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健全良好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