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制定出台返乡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十五项优惠服务措施
一、实行创业就业零收费制度。对返乡农民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年内一律免收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和年检费。
二、放宽出资限额。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产品加工、贩运,经营小旅店、小饭店、理发店等,创办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限制。
三、放宽出资方式。返乡农民工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除宅基地建筑以外,可以农机具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滩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方式出资,其出资比例可达到注
册资本总额的70%。
四、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返乡农民工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取消冠海东地区行政区划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50万元数额限制,凡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3万元的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均允许申请冠海东地
区行政区划。
五、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返乡农民工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便可。
六、拓宽创业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明确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均可允许返乡农民工参与、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七、缩短登记时限。返乡农民工申请工商登记申请名称
预先核准的,实行当场核准办结;对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
实行当日办结;对申请企业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除确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外,实行当日办结。
八、实行备案制度。对返乡农民工经营临时性、季节性自产自销的蔬菜、瓜果进入市场的摊、点,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不再核发营业执照。
九、实行首办责任联系制度。向申请人提供疑难登记帮助服务,属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办理,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帮助申请人及时通告有关部门;对需要办理前置
审批手续的,工商部门提供前置审批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告知服务;对可事先预约办理事项的实行预约办理,需要延时服务办结的,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结。
十、设立返乡农民工工商政务绿色通道。地、县局各登记机构、工商所都在政务大厅专门设立返乡农民工办事窗 口,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积极为返乡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解答疑难问题,为申办执照的返乡农民工提供优质 高效服务。
十一、积极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合同帮助。对从事涉农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工商部门充分发挥合同职能作用,免费帮助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合同登记台帐,指导合同签订,及时调解合同纠纷,检查并督促合同履行,帮助农民工充分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市场风险。
十二、积极扶持返乡农民工进行品牌创业。返乡农民工从事农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等行业的,在商标注册和产品宣传过程中,工商部门在商标免费查询、设计、申请、代理、领证以及广告制作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并对注册成功的农畜产品商标,每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
十三、积极培育返乡农民工从事经纪活动。积极帮助农民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经纪业务,活跃商品流通,工商部门在组织经纪人业务培训时,免费吸收返乡农民工参与,帮助农民工提高经纪业务能力。积极组织成立农民工经纪人协会,充分发挥他们学到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不断提高经纪协会作用。
十四、积极维护返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商12315的职能作用,对返乡农民工的投诉,特别是涉及农民工购买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涉农
投诉,工商部门及时受理解决。对农民工其它劳动权益的保护,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法律保护,维护合法权益。
十五、积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区工商系统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垄断市场、欺行霸市、损害农民工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对农民工创业中发生的不涉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轻微的违规行为,首次免予行政处罚,为农民工创业营造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