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果洛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2008年10月28日听证后现予以公布
《青海省果洛州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范烟草制品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和烟草制品零售户利益,方便消费者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果洛州实际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果洛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公布实施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定》的,通过依法适当调整,逐步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申请新办、变更、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必须符合本《规定》关于合理布局的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果洛州六县县城区,准许设立零售点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20米;乡、工矿区或生活区内不得低于20米。
第六条 为体现对残疾人、低保户、烈军属等特殊群体的优抚政策,准许设立零售点的最小间距可以放宽至15米。
第七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导致被许可人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的,准许新址设立零售点的最小间距可放宽至15米。
第八条 住宅区,住户满100户的,每100户准许设立2个零售点,不足50户准许设立1个零售点。
第九条 城郊的行政乡(村),不足100户的准许设立1个零售点。满100户的,每增加50户准许增设1个零售点。
第十条 县城地区以商业集中区的各类综合性市场、农副产品市场内,其店面、摊位在20-50个之间且符合间距标准的,准许设立2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依申请许可:
(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宾馆、商场、超市和购物中心;
(二)常年营业的茶园;
(三)涉及卷烟零售业务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分店。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零售许可证:
(一)中、小学校或青少年活动中心内部及出入口周围50米以内;
(二)流动摊点、车;
(三)公交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书报刊亭;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至申请新办、变更、延续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沿行人所走路径)之间最近的间隔距离。
第十四条 设置零售点的有效参照物为:
(一)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依法办理了停业、歇业手续的零售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视为有效参照物: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业的;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等许可类事项发生变化,经发证机关查证属实的;
(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果洛州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