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法院以抓学习入手提升法官素质
今年以来,青海省湟中县法院上五庄、多巴、汉东和总寨四个人民法庭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结合实际,不断更新学习观念,强化学习举措,把所学的政治理论和审判业务知识充分运用于工作实践中,增强了法官运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等“四种能力”,案件自动履行率大幅度上升。审判工作总体呈现出结案率上升、执结率上升、调解率上升、当庭宣判率上升,案件改判率下降、发回重审率下降、上诉率下降的“四升三降”的良好态势,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和谐。
一、强化诉讼调解,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各人民法庭坚持将调解程序贯穿于审判过程始终,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心促公正,始终坚持多调解少判决、能调解不判决,形成了人人重调解,人人促调解的良好氛围。大力推行有利于解决纠纷的立案调、送达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等各阶段并行的调解方法,尽量发挥调解工作的优越作用,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调解后当庭结清案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二、注重案件的审理效果,使当事人能够息诉服判。加大判决的说理性,要求判决要做到辩法析理,透彻明了,做到寓法于情,以理服人。在裁判文书中就争议处理阐明法理的同时,注重说理部分的论述,将法律寓于情理之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当事人明确其在法律面前的权利和义务,让胜诉方赢得堂堂正正,败诉方输得明明白白。这样也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三、将司法审判向司法为民延伸,追求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结案后,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法官在给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时,再一次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宣讲法律,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部分当事人的抵触心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让当事人真正认识到法院判决是公正的,从而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四、强化执行说理,提高了案件自动履行率。一是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说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予以阐明,把“丑话”说在前面。对于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自动履行义务的,询问其拒不履行的原因,进一步向当事人予以阐明;结合有关案例重点向其讲解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让义务人将责任放在心中,从而促使义务人慑于法律威严自动履行对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二是通过说情人说理。在执行案件中,时常有为被执行人说情之人,法官利用当事人对“说情人”信任这一心理,通过向“说情人”说理,释明法律规定,从而将“说情人”变为“说理人”,经过实践取得了实效,达到了案件“自动履行多,强制执行少”、“口服心服者多,不满上访者少”的效果。
五、实行人文执行,增强执行的社会效果。对涉及执行的案件,对当事人进行不定期回访,释疑解惑,并征求当事人对法庭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消释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进一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善后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促进了案件的自动履行。
截至6月底,湟中县法院4个人民法庭审结的500余件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案件418件,调解、撤诉率达84%,比去年同期的78.3%上升了5.7%,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结案案件257件,自动履行案件138件,自动履行率达54 %,履行标的达86193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