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平抑物价具体措施有哪些
青海新闻网讯
◆百姓声音
《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文中简称《办法》)7月1日起实施,不少市民非常关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情况。市民刘文刚询问:“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意思,具体措施有哪些?”针对市民的疑问,7月3日,记者采访了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背景解析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城实际,西宁市制定了《办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增强地方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物价的能力,应对因突发事件或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而引发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确保人民生活不受大的影响。
首先,因受自然地理、气候环境以及生产条件的限制,青海省重要商品自给率低,许多商品需从省外购进,像日用工业品和大米,几乎百分之百从省外购进,面粉、猪肉、蔬菜等大宗农副产品的相当一部分也需从省外调入,一旦从省外购进的这些商品价格出现上涨,市民只能被动接受;其次,省城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加之目前尚有月人均收入不足178元的城市低保户3万多户7.41万人,另有低保边缘户1.12万人,去年以来,省城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一直处在高位运行状态。如何控制市场物价过快上涨、缓解市民因物价上涨而导致的生活压力增大,已成为西宁市政府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当前进一步完善省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十分有必要。
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扶持本地重要商品(特别是“菜篮子”商品)的生产,提高本地产主要副食品的生产量和上市量;建立地方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在旺季通过政府建立的保鲜库、骨干流通企业,加大本地生产或本地不能生产的肉、蔬菜、大米等生活必需品的库存储备量,确保淡季市场供应;当国内市场或本地市场生活必需品因市场供求关系发生较大变化而引发价格异常波动时,政府可通过投放价格调节基金,对西宁市内骨干流通企业(包括大型超市)经销的生活必需品开展贷款贴息或费用补贴的方式降低商品零售价格,以便减轻群众的生活压力;支持重要商品市场建设。从今年起,西宁市政府将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加大省城集贸市场的改造力度,并着手建立以国有主导的蔬菜批发市场,努力以尽量低的价格批售主要农副产品;根据市场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情况,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时对困难群体开展生活动态价格补贴;当省城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时,政府将通过对重要商品经销企业给予价格补贴,促使他们降低售价,让利于百姓。
◆对话
问: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也就是说,除一产(农业)和个体户不需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外,其他企业和法人组织,都应当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缴纳单位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之和的1%。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计算公式为: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数额=(应缴增值税+应缴消费税+应缴营业税)×1%。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后怎样管理?
答: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收入,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包括西宁市四区、三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属的东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税务机关使用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由地方税务、财政、价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国库部门定期对账。
问:缴纳单位如不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怎么办?
答:《办法》规定,缴纳单位不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链接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地方政府为了保证本地市场重要商品供应、稳定人民生活、平抑市场价格依法建立的,主要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关系或者支持重要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专项基金。按照***的要求,西宁市于1992年10月1日起建立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当时筹集范围仅限于从宾馆旅店业床位费、物价部门的罚没收入、国家管理价格的商品提价金额中提取一部分。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上述征收范围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有失公平。